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
自律、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长缆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
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
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
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
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
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九条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
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一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证券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证券部在
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
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证券部负责并在董事
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附件 1)的要求确认来访安排并填写《长
特定对象来访需按照《预约须知》
(附件 2)、
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来访预约登记表》 (附件 3),同时
《承诺书》
(附件 4),记
证券部应填写《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接待备查登记表》
录来访人员的信息及关注的内容等。
第十四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
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工作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
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七条 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九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
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二十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
意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
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并由证券部建档留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
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特定对象提供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员签署保密协议(附件5),
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后,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
披露,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6),并由董事会秘书签
字确认,公司应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文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
披露的重大信息,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
式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1:
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电子信箱:cldg@csdlfj.com.cn
传真:0731-85570150
联系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工业园桐梓坡西路223号,长缆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编:410205
二、预约登记程序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题提纲和
相关资料。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和《承诺书》。
三、接待时间安排
周一至周五:9:30-11:30,下午1:30-4:30。
四、其他
来访客人如需要酒店预订等协助,可与公司证券部联系。
附件2:
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来访预约登记表
编号:
是( )
来访时间 年 月 日 是否接待
否( )
来访联系人 职务及联系方式
来访人类型
来访人数
序号 工作单位 姓名 职务
日程安排
关注内容
其他安排的说明
董事会秘书审批
附件3:
承 诺 书
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现根据有关
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
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贵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赔偿因此给贵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贵公司现场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的行为,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
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________________(签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签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
附件4:
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接待备查登记表
编号:
接待时间
接待地点
来访人类型
工作单位 姓名 职务
来访人员
公司参加接待人员
活动内容
备注
来访人员签字:
时间:
董事会秘书签字:
时间:
陪同/参与人员签字:
时间:
附件5: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大事项”)。
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漏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依
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后。甲乙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
方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
二、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
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
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
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三、乙方承诺对甲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
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提供或泄露、透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四、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五、双方同意并确认,双方应将本次重大事项的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仅限于双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
业顾问,且双方同意在向上述人员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
订保密协议。
六、双方同意并确认,其有且仅得将对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
合作有关之目的。
七、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
件及其他相关信息载体归还给甲方。
八、如接受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一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不披露
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但应及时知会对方,并按照审慎原则披露
该等信息。
九、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通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一、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并应切实履行双方在本
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附件6:
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
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形式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
录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
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
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可作为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