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缆科技: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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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加强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
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独立、客观的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对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
失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各子公司总经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在本制度规定下,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
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
报公司董事会批准,督促处理方案的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二章 责任认定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
年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
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解释
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的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
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并视
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
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
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
观过错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或相关聘用协议;
  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体处罚
金额由董事会视具体情节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
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严重性考虑是否提请股东会等相应审
批机构免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
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四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
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
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纠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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