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地披露所有对本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和《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应及时
将相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所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
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常设机构,信息报告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二)公司所属子公司、下属分公司
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六)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报告人按本制度规定向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提
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
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知悉公
司应披露的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以及在其持续变更进
程中,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者董事长报告有关信息。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
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包括:
(四)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报告。
特殊性,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也应及时报告。
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及
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八)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履行职责;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取足额坏账准备;
拆上市或者挂牌;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和联系电话等;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分公司或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
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向报告
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
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报告人为:
第十一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
义务报告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承担责
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处分。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
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以电话或面谈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
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材料报送至证券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组织证
券部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信
息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如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按公司信息披露相
应审批程序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响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
“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