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
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
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
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
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上市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签名确认。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同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其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
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 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该责任
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等。
(二) 内幕信息的流转需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
负责人批准,再由专门责任人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负责人
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 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点为该重要事项发生当日。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管理。
(五) 除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履行职责外,未经公司董
事会书面批准,上述主体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自行向外泄露、报道、传送涉及
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六) 经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统一由公司证券部按照信息披露制度
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督促其登记备案,并有权
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
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五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做好上述主体知悉内幕信息知情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主体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书面提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
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
起方、中介服务机构,于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时点,填写各自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事项进程,通知并督促上述主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
阶段送达公司,且该事项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该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时间。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公司在依法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公司报送统计报表的,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示
《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以尽到告知义务。《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应当经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
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与公司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该协议应明确规
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
相关负责人应该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档案信息。按规定应报监管
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重新报备更新后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
保管。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的行
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批
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处罚可以
单处或并处。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罚的可以合并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所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
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