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2: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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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
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
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者事项,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
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
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目的和遵循原则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
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五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私下或者暗示等方式向
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
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
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
需着正装、用语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责任人和从业人员素质要求
  第六条 公司对外接待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为负
责公司接待具体工作的部门,对外接待工作至少要有两名公司人员在场,避免公司
人员私下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取得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投
资者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
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四章 接待工作
  第八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公开信息。
  第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公司证券部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接听,接听
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
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
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内容仅限
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
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
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拟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拟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
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前,应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见附件一);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
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见附件二),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三)。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
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
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
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十六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
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上述特定对象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
料、验证身份证明等),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十七条 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
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
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
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
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在该重大事
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
参与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
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
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
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附件一:
                 特定对象来访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公司证券部进行电话预约。
    联系电话:0577-85515911
    电子邮箱:zqb@wzhf.com
二、预约登记程序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采访问题提纲
和相关资料。同时您需填写《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附件二)和《承诺书》(附
件三)。
三、接待时间安排
  周一至周五 9:30-11: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件二: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来访人员姓名                 职   务
来访人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来访时间                 证券从业资格证号码
           来访人员类型:
来访人数
           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媒体( ) 其他( )
来访交流提纲
董事会秘书意见
公司意见
备注
附件三:
                     承 诺 书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现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
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
(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
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书面知会你
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等)活动,承诺有效
期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
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
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承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附件四: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投 资 者 关 系 活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
人员姓名
             本次活动主要交流内容如下:
投资者关系活
动主要内容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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