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温州
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
一种投票制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有权选出的
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或多位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由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
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
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提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
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等的情形。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
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方可成为董事候
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二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东累积表决票数。
票数,任何出席股东会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
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对投票结果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程序:
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
票数)。
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
定董事人选,中小股东关于独立董事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
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
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
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
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
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
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
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执行。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