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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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
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为获取未
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
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
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主业发展及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及较好的投资回报。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
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四条 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裁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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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资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对外投资符合《总裁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总裁有权审批。
  上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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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应当先由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执行。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同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审批程
序进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是投资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投资项目实施的总体
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总裁可以组
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指定具体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若无特别指
定,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一经审批通过,则交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项目负责人
按决策批准的内容和意见制订投资实施方案,并根据项目推进进程向总裁报告工作。
项目负责人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变化,须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裁及财务部、审计部等对投资项目的进度、
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
理。总裁办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方案,
投资方案的调整导致投资性质或投资金额发生变化的,应按本制度投资决策权限的
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投资事项完成结果进行审查、评价。审查、评价工作由
公司总裁组织财务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抽查、查
验会计资料及财务报告等方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评价主要针对经营业绩、财
务指标、规范运作等事项。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资料应分类整理,并妥善保管。所有对外投资项目档
案原则上要永久保存,若需处理或销毁,应经批准并由专人实施处理或销毁。
             第四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由总裁办及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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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行使相应职权。
  第十八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变动情况(包括可能出现投资收回、终
止或投资转让、出售),总裁办应在该等变动情况出现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裁汇
报,总裁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按本制
度投资决策权限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对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应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
批程序取得批准后实施,公司财务部门应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
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
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
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
公司审计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
  第二十五条 发生或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
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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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处置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处置投资按照当时的投资资产状况参照本制度的权限与程序决策,转让
与收回投资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合理拟定
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处置须批准后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处置批准权限
与批准实施的权限相同。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子公司须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的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司作为投资人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配
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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