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治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和创造性,保持核心团队的稳定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经
营管理效益,切实落实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
部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是指与公
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独立董
事是指公司聘任的满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
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与激励
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工作年限、
当地同类企业薪酬水平等因素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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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
实施。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收入水平与公司
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具体职级、岗位领取相应的薪
酬,结合职位重要性、所承担的责任、具体工作量、工作完成情况及市场薪资行
情等因素确定薪酬分配,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其他报酬构成。
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八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具体
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不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货膨胀水平。参考通货膨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
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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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展战略调整,组织结构或岗位变动。
第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后,公司可以临时性
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
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董事
会有权决定是否扣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薪酬或不予发放,或追回已发放
的部分或全部薪酬: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