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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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董事及管理层恪
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敬业、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
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
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公司发展,贻
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
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管理松
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四)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
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违法违纪、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
贿赂;或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物;挪用公司资金
等非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六)泄露了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七)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管理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八)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九)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
袒护、纵容的;
  (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
大损失的;
  (十一)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的;
  (十二)依照《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以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
为应问责的其他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形式及种类
  第七条   问责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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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扣发工资、奖金;
  (四)留职查看;
  (五)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六)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七)必要时,提起诉讼,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以上问责方式
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第九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任意情形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任意情形者,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总裁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
或不作为的情况,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董事的问责程序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
董事联名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裁提出;对总裁的问责,由董事长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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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当总裁与董事长为同一人时,按董事长的问责方式处理)。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
罢免职工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罢免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
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作出的问责决定,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如
需其他手续和程序的,则须办理其他手续和程序。
  第十六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
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七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
出后,被问责人享有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公
司董事会、总裁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
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负责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
本制度执行,由公司总裁负责,并上报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权和解释权属
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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