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稳
定发展,加强公司对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促使
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温州宏丰电工合
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
股票、债券以及向金融机构借款融资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筹资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合理权衡降低成本的原则、
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由董事会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办理与发行
公司股票、债券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财务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办理与金融机
构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子公司与金融机构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总公司财务部
负责统筹,子公司财务部门协助办理。
第五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执行人和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
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的各项筹资活动均需列入公司筹资预算进行管理。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
参照执行。
第二章 发行股票筹资
第九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由公司
董秘办负责联络中介机构,拟定发行股票或债券筹资方案和相关文件,经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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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董秘办负责开展筹资活动。
第十条 董秘办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对于通过发行股票(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资金,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及管理。
第三章 债务性筹资
第十二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发行债券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债券由董秘办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
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董秘办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
第十四条 各大金融机构依据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情况
等对公司进行综合授信,财务部依据综合授信额度编制《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
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在批准的年度授信额
度内,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资金需求计划负责办理每笔具体的融资业务。
第十五条 未在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审批议案中的,公司临时向银行或其他金
融机构申请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融资业务,按照单笔融资额度审批权限审批:
(1)单笔融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由公司总裁审核
决定;
(2)单笔融资金额超过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但不超过 50%
的,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3)单笔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由董事会讨
论通过后,提请股东会讨论决定。
公司在连续 3 个月之内向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金额,应累计计算,适
用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应遵守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国家的有
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利益为首要原则。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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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并及时办理借款到
期归还、续借申报手续,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如需提前归还融资款项,由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
提出申请,经公司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融资过程中涉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时,参照公司其他相关制度
执行。
第四章 筹资的监督
第十九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公司需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和监督。
(一)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使用,确有必要改变资
金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批准机构的同意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
(二)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
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
有效性,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等。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设置核算筹资业务
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要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
需归还筹措资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内容,及时计算利息,按时偿还借款
或债券本息,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
第二十二条 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公司或子公司财务部
门应提前报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必要时提请公司最高管理层关注资金状况,
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申请展期。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筹资活动进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应对公司及子公司筹资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
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筹资
业务全过程的现象。
(二)筹资业务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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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筹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筹资的现象。
(四)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等的保管情况。
(五)筹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科目运
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所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筹集资金。
(七)债权性筹资所筹资金归还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
部门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提交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筹资行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不得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
进行筹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
偿公司损失。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
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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