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
稳定与连续,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的人员,
包括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高管,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职、解聘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职的,
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
辞职报告时生效,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继续履行董
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在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或被
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决议解任高级管
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或作出
解任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尽事宜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公司
其他相关规定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后,应及时向公司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
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
交。
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代表共同签署书面交
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各项公开
承诺,不因离职而变更或豁免。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应在离
职前向公司提交书面后续履行方案。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二条 离职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离职信息。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基于诚信原则,配
合公司完成其履职期间相关未尽事宜的处理,不得利用原职务影
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任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
等义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
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
条件下结束。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要求其
停止违约行为、追索违约金、主张损害赔偿,并依法对其追究法
律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遵照最新有
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公司对其履职
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公司要求的必要文件或
者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如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违反忠实或保密义务等情形的,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
违约行为、追索违约金、主张损害赔偿,必要时可以召开董事会
审议对相关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