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太: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2: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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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目前已经进
入重整程序,如无法重整成功,亚太实业将面临破产清算风
险。如果亚太实业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快速变现清偿各类
债权后将无任何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
为挽救亚太实业,避免破产清算风险,需要出资人和债权人
共同分担实现亚太实业重生的成本。因此,重整计划草案将
对亚太实业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
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亚太实业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亚太实业全体股东组成。
前述出资人在股权登记日后至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
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
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效力及于其股权的承继人及/或受让
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一)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亚太实业以现有总股本 323,270,000 股为基数,按照每
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二)转增股票的用途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出资人分配,全部用于引入重整投
资人,由重整投资人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条件受让。具
体受让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
的数量为准。
   四、关于除权和除息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
—破产重整等事项》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程序中涉及权益调整方案的,应当按照本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股票作除权(息)处理。上
市公司拟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应当结合重
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偿等情况,明确说明
调整理由和规则依据,并聘请财务顾问就调整的合规性、合
理性及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结果的适当性发表明确意见。
权益调整方案约定的转增股份价格高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
的,可以不对上市公司股票作除权(息)处理。”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4.4.2 条之规定:“除权(息)参考
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
+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亚太实业
已聘请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后续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则对本次重整中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
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和论证,最终以财务顾问出具的专项意见
为准。
  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的预期效果
  根据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亚太实业原出资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重整完成后,
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及重整投资人的引入,亚太实业的基本
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将逐步恢复并得
到进一步增强。在此基础上,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亚太实业
股票价值有望得到夯实,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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