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事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1:24:0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
或者重大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和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
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
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
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
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或
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三)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九)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稳定,
在质押所持本公司股份时,应当充分考虑对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情况及对
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第十七条 在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有关
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
 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第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
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
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
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
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
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
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相关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
愿披露,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审慎、
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
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
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
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
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
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
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应当将信息披
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作
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
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
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
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
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
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
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
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
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
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在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
称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
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
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
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
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
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
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四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节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或者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
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
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五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需)。
  第五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责;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者宣告无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取足额坏账准备;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
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
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进展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程序:
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
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
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
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
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
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临时工作报告的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
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对外
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
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
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
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方便查询,该
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
统登记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
披露平台办理公告登记。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披露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章 责任划分
  第六十二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信息公开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并对相关信息的知情人进
行登记。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
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当董事会得知,有关
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
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的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
业敏感信息的,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
露。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妥善归档保管。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和股东来访接待专员。
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
冲突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福事特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优秀,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