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要求制定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
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分公司负
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它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
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内部控制
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
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
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
说明;4.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
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5.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
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6.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
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7.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
项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涉及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
何担保;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4.其它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
项。
第六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七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
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八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
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十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职
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各
分(子)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
等,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
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
件时,公司在按上述方式追究责任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更正
第十七条 公司对前期已经公布的年报财务报告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需
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
行审计。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一)当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编制年报
信息披露差错更正报告;
(二)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组织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更正
报告,对于其中涉及财务信息更正的相关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还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就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更正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更
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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