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事特: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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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及《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
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十) 公司发生的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
值 1%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七)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 公司有关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的有关方案;
  (十九)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二十一)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二十二)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二十三)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二十四)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
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
行的有关人员;
  (十) 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十一)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信息:(一)重大资产重组;(二)高比例送转股份;(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
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
购股份;(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具
体档案格式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
证号码、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有关法
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
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四条至十六条规定之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
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十四
条至十六条涉及的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
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
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公司进行上述重大事项的,还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
管。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
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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