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
治理,提高公司的运行透明度,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
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江西福事特液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制度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
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并对投资者管
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事物的组织、协调工作。除非经过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
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股东会、公司网站、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
和路演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
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对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在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后决定披露与否。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
露。
第十九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
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都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
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
学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在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在
会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公司的网站上开设股东公告栏,在股东公告栏开展投资者
关系活动,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
第一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根据情况将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
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上将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
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
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
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
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理性、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
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得内容为准,在互动易
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
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
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
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
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一条 如有需要,公司将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
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
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立即在公
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节 投资者关系档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七节 特殊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
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
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可以举行
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将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
理、分析师会议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
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
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
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
项作出发言。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不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
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
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
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
司不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六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一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
体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
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
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六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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