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全体股东
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江
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
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
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部分
也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
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
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
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
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资金
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以及调整
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的 50%的;及
(四) 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
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
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
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在 2 个交易日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置换时间距募集
资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
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
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
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
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
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 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
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
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
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 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
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
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
募集资金投向议案后,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及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1000 万
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
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
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
机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四条 红筹企业募集的资金可以人民币形式或购汇汇出境外,也可
留存境内使用。红筹企业募集资金的使用、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应符合我国外
资、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
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
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
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
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均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
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