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
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江西福事特液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
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
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
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
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七)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
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
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
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根据本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履
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
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
司内各部门、下属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
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
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
(一)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5) 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其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
(6) 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其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7) 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其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8)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
(二) 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
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三)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
(四)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五)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八)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十)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30%;
(十三)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需披露的交易和担保;
(十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需披露的关联交易;
(十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七)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发布业绩预告、业绩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或发布业绩快
报的;
(十九)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
(二十)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的;
(二十一) 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决议、回购股份预案的;
(二十二) 交易所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
见;
(二十三)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
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二十四)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十五) 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情形;
(二十八)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董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书面形式;
(二) 电子邮件形式;
(三) 传真形式;及
(四) 会议形式。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以及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如有);(三)所涉及的政府批
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
见书(如有);(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如有)。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一)就已披露的重
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
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二)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
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
向董事长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
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股
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信息报告义务人应配合提供信息披露或履行审议程序所需
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
清。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
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
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
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
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
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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