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人员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人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规范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
依法履行职权,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经理人员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经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
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
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
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
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未满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
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
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六条 董事可兼任经理人员,但兼任经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经理人员的任期为每届 3 年,连聘可以连任。经理人员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人
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公司经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权范围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
司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资金、资产
运用及合同签署等方面的事项。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合同、协议、担
保或承诺等事项,未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时,公司经理人员均不
得以公司名义签署或承诺。
第十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二节 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的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
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
职权。
第三节 财务负责人职权范围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的职权范围为:
(一) 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全面做好财务工作;
(二)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使
用方案;
(三)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
促公司有关部门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四)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利用财务会计资
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提高经济效益;
(五) 从财务角度,协助总经理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并参与重
大经济事项的研究、审查及方案的制定;
(六) 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财务收支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
报请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分管副总经理的批准;
(七) 各类对外的会计预、决算报表,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
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等须经财务负责
人签署。对公司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
由财务负责人会签;
(八) 按计划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涉及到会计人员
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报请总经
理审批;
(九) 实行会计监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国家
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
成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加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
效时,可提请总经理处理;
(十) 负责对本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
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十一) 完成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及总经理认为需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总经理有权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不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决定办公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总经理办公室须于会
议召开一日前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须提前请假。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
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对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力求一致,有意见分
歧时,由总经理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不同意见可以
保留,并在会议记录中说明。非由总经理主持会议时,主持人应将
会议情况报告总经理,由总经理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
案进行保管,参加会议人员应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并自觉接
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计划实
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方面。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
并保证其真实性。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
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
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
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
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
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按照董事会的要求
报告工作。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并制订相关的经营管理目
标和绩效考核方案。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组织制订并逐步建立公司公开、公正的绩效和个人业绩评
价标准和程序,需要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自董事会及/或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在拟定或决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工的薪酬或其他激励安
排时,应当将对该等人员的业绩评价作为对其薪酬和其他激励安排
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经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少于”、“多于”、“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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