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事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1: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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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本制
度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
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 如果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
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并通
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
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
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
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
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
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十二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
安排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
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
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
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
上述文件均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
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
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编
制和审议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与上述年度报告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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