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1: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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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
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从事证券工作 3 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 年
以上;
  (四)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六)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2 年,或者曾
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4 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
理工作经历;
  (七)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董事会秘书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人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
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
作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
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解聘。
  (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
定和《公司章程》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
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
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
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
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承担高级管
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
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
券市场禁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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