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
作指引》《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组成,委员中独立董事应当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
且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中
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
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应当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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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因触及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提出辞职
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
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机构。下设工作机构与公司稽核审
计部门合署办公。
下设工作机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和服务工作,包括
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初审相关议题和起草
委员会议案等。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就审
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并对其发表
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年
度审计计划,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之间的沟通;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七)承担公司文化建设管理的监督责任,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文化建设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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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 ,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
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发生重大风险
事件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九)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诚信从业管理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十)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
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法人金融机
构的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
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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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
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
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
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
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
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
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
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
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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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
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
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听取内部审计部门报告
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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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
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
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对应部门负责人协助审计委
员会工作并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或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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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资决策有关资料;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对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上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稽核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
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
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成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
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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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表决。审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请其下设工作机构成员
列席委员会会议,也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
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
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
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
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负
担。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