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1: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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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后续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
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后续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
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相关部
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将有
关信息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提供相关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材料;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
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会同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及相关部门研究确
定,对拟披露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十年。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六)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应确保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和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
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
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
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
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
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六条 若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投资者造成严
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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