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五章 保密义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
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5
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指引第 5 号》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日常管理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
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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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登
记备案,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
括:
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
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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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或宣告无效;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包括: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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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九)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
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第(一)至(十一)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
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备案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督、管理、登记、
披露及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主
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的信息披露联
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登记与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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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应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和内容等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第十一条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各单位应遵循以下登记备案程序:
(一)当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发生时,相关信息披露联络人应第一
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悉范围;
(二)应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内容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签
字确认;
(三)涉及外部机构的,应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保密协
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督促外部机构经
办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四)应将签字确认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原件于 2 个工作日内
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五)应持续关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变化情况,并及时向董事
会办公室补充、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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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
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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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发生上述事项时,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
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
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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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 、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
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
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核实无误后,提
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并按要求向监管机构报备。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
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
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取得对相关信息保密的
承诺等方式,将保密义务相关要求告知相关人员,确保内幕信息对外
公开披露前,不得对外泄漏。
第二十条 外部单位无法律依据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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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
约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依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
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山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擅自泄
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
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作为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补充。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
修订本制度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在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宜时,应严格按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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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内幕
知 悉 知 悉 知 悉 内 幕 内 幕 登
信息 身 份 所 在 内 幕 登
序 职务/ 内 幕 内 幕 内 幕 信 息 信 息 记
知情 证 号 单位/ 信 息 记
岗位 信 息 信 息 信 息 所 处 公 开 时
号 人姓 码 部门
时间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时间 间
人
名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山西证券 公司代码: 002500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填制人员应当根据内幕信息管理的实际情况增加
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的要
求内容进行登记。
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传递、编制、决议等。
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