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及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媒体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
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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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
信息”)。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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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
告书、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
交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
月、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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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交所安排的
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
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
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
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
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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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下
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深交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
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
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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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
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需披露更正
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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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
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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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
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积极配合和支持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提供基础资料,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临时公告的编制、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由证券部负责编制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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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披露事宜;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先
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
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
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秘书确认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特殊情况不能
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前述报告正常情况下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
等口头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
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通知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议程序的,尽
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或审议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证券部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定或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或备案;
(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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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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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漏。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
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
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会秘书
应当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
事长审定后,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建立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路演、回访参观、接受调研、
定期见面会等多形式、多方式的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渠
道,在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其他事件与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坚持
对不同投资者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提供内幕信息,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合规、顺利开展。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管理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
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有关部门
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
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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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四)准备和提交董事会、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五)协调和组织公司其他证券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六)作为公司与深交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
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八)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
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
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
性。
第五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
导下,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向投资者提供公司
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监督
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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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信息
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
所属部门、子公司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
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
门或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董
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子公司、
分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有责任将涉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
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
匿、谎报。
第五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
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八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
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
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的范围详见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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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
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子公司、
分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
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
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
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三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
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
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
况。
第六十四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发
出的相关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
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六十七条 在公司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
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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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八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
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条 证券部负责分类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借阅信息
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阅手
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
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置备于证券部供社会
公众查阅。查阅前须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有关资料。
第七十三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等部
门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
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
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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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
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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