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羽: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1: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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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产品
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
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
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
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至少每月与受托方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及时了解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最新情况,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
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
行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
评估和监控。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二章 委托理财交易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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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六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
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还需遵照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为充分防范风险,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购买的理财产品应当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方
应当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和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委托理财或购买理财产品,不得使用其他
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
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
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
财种类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单日最高理财
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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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原则上应当为
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和盈利能力强的商业银行、信托、券
商或其他金融机构,并按照权限分别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本季度
委托理财情况。每年结束后十五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总
经理和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每季度对委托
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审查,督促财
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提交书面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
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五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接触过程中,须严格
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开展职责
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应当保存好相
关协议、结算文件备查。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委托理财业务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
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报公司财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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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监及审计部,由上述人员和部门立即做出应对措施的决议,必要情况下应当报董
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决定。财务部有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
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或补充亦同;本制
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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