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羽: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1: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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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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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提名委员会全
体委员同意的,可以即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
发出,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发出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三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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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 (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工作
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非现场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表决。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相关利益的,必须执行回避
制度。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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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会议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记录
应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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