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股份: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1: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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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
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
产赠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
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对外的捐赠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合法合规原则: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
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不
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必要时,公司有权要求受赠人定期向
公司通报捐赠落实情况。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公司预计未完成本年度经营计划、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
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按照内部制度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
承诺的捐赠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制度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
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
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
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
会发展与进步以及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直接及最终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
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困难个人等。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
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
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或在经营及财务方面
与公司存在控制关系的主体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
品和其他物资等)。
  第十三条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
产、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
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等
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
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一)单项或累计捐赠金额超过100万元或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两
者按金额孰低者为准),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单项或累计捐赠金额超过300万元或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0%(两
者按金额孰低者为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未达到上述第(一)项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
赠并累计计算。
  在履行上述(一)、(二)项所规定程序时,如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的
对外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相关部门拟定捐赠方案并提出捐赠申请,由总
经理审核,公司财务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
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
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如有)、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
     第十七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对外捐赠视同公司捐赠管理。须
按上述规定上报公司,按第十五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相关部门在取得捐赠方案涉及的文
件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资料等相关材料后妥善存档备查,并应报公司财务
部备案,由财务部建立备查账簿登记。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监
督经办部门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防范并制止对外随意捐赠行
为。
     第二十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对外捐赠或者进行以权谋私、转移资产
等违法违纪的捐赠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采取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所有签字盖章文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可采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章方式。
该等电子签署形式与手写签名或加盖对应实体印章(如适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业务性质要求必须采用传统书面
形式,或公司认为有必要时,相关方则应提供经手写签名及/或加盖实体印章的纸
质原件。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生效并施
行,修订时亦同。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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