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恩精工: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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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
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
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
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
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视之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
的信息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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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六) 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
  (七)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九)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 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十一) 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债券;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九) 公司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二十) 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一) 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二十二)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二十三)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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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四)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相关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六)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
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级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
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公司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成后提交到董事会办公室。
  (一) 编制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
  (二) 制定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且有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时。
前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6股(含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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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时;
  (四) 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时;
  (五) 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时。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
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
写《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提示公司外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四川德
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报备《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见附件2)。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
反保密规定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
告知有关人员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
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以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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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
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
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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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 号 姓 名 所在单位/部门 证件类型和号码 获取信息时间     获取信息地点    获取信息内容   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备   注
    注:(1)获取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2)登记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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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       获取信息时间
                  (一)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二)上市公司内部除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管以外的其他人员
  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
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经办人: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注:获取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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