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由 3 名以上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中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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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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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前
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代为履行职责。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可以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
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举手表决以及通讯表决
等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的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每名提名委员
会委员最多接受 1 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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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 10 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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