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恒润: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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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北京
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所认定的关联方。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
  除本条规定外,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两种情况: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
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
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规范
  第五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地减少关联交易,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
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
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
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
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一)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二)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三)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四)   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
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输送利益;
  (五)   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六)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
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
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
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
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核查上述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编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
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核查制度,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
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
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
利益的情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
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
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
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
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
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
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
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
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该项
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
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
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
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
文件备案。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
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发生。
 内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
部控制执行情况的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
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
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
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
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
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所规定的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
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因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应按照资金审
批和支付流程,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
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
益情形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
止侵害、赔偿损失,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并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
法律诉讼,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
方案,按照要求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
用。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等
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
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的程序。公司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
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
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因上述行
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有
权利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
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本办法如与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最终修订及批准权属于董事
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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