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
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海安集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对海安集团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52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4,649.333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8.00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3,168.00 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2,415.11 万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0,752.8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361Z0060
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投资计划
根据《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及《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投资计划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调整前拟投 调整后拟投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 入募集资金 入募集资金
全钢巨型工程 全钢巨型工程子午
子午线轮胎扩 线轮胎扩产项目
产线技改升级 线轮胎自动化生产 37,085.56 37,085.56 20,000.00
项目 线技改升级项目
合计 295,231.79 295,231.79 210,752.89
调整后,原计划的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将取消。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
额为 12,197.0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后拟 自筹资金
序 本次置换
项目名称 投入募集 预先投入
号 金额
资金 金额
全钢巨型工程
全钢巨型工程 子午线轮胎扩 170,752.89 8,063.35 8,063.35
子午线轮胎扩 产项目
产线技改升级 子午线轮胎自
项目 动化生产线技
改升级项目
合计 210,752.89 12,197.05 12,197.05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2,415.11 万元(不含税),在募集
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409.05 万元(不含税),
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409.05 万元(不含税),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含税金额 本次置换金额
合计 409.05 409.05
综上,截至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共计 12,606.10 万元,其中: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12,197.05 万元,已支
付发行费用 409.05 万元(不含税),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予以全部置换。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
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
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361Z0563 号)。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实
际建设进度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开展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置换前期投入的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款项
以及支付后续投入。”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 年 12 月 6 日出具了《关于海安橡
胶集团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
报告》(容诚专字〔2025〕361Z0563 号),认为:海安集团编制的专项说明在
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
允反映了海安集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
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李 懿 吴素楠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