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所有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
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
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对其在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负责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报告工作。
第五条 涉及重大事项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
及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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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
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投资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
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证券投资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
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及时向证券投资部提供和报
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在出现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
人应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证券投资部报告,并配合证券投资部完成信息披
露各项事宜。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
格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拟作出决
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上述“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等)”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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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
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四)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影响的其他合同。
(五)公司或其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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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六)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
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经累计
计算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按照前款所述标准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七)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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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八)其它重大事项: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一的,应
及时报告。
(九)重大风险事项:
序;
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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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
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其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子公
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如有)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所属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
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 以不限于面谈、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
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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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
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重大事项信
息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予
以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汇报;如重大事项信息需要
履行审议程序,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
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于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
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
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
露。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通知书、决定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负有重大事件信息的报告义务人员询问、
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相关人员应当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
有关事实,并应保证其向公司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事项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
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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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
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内部信息报告义
务人应确保报告董事会秘书的有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其
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重要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
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损失的,可给
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
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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