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 授权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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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确保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化
运作,提高运行效率,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
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在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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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1,000 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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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第六条规定的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
易事项以及符合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
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由董事长决定。
  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之外的其他投资时,应当对相同投资类别下标的相关的
各项投资,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从事证券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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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对内投资(包括工程项目、固定资产建造、更新改造等)
以上,或者绝对金额低于 5,000 万元(含本数)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董事会应当提
出预案,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在 12 个月内的对内投资项目,以其累计数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的投融资决策权限如下:
的 50%以下(含本数)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在 50%以上,董事会应当提出
预案,报股东会批准。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下(含本数)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在 50%以上董事会
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会批准。
则按孰小原则执行。
及的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含本数),且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不超过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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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由董事长审批决定。
  第十九条 公司单笔对外赞助、捐赠金额超过 500 万元(或等值物品),或
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赞助、捐赠总额超过 1,000 万元,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
股东会批准。
  公司单笔对外赞助、捐赠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或等值物品),且会计年度
内累计对外赞助、捐赠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
实施。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公司单笔对外赞助、捐赠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或等值
物品),且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赞助、捐赠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可授权董事长
行使董事会职权。
  本条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有关关联交易的权限规定执行。
  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对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方参与表决的,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或投票不
计入表决总数。
  第二十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但授权原则应符合本制度和有关规定,授权内容、权限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进
行概括授权。
  董事长依规定做出的决定应当符合公司利益,并应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备案。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
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
在按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的一般性、经营性的业务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辅材料采购、产品
销售等),单笔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由总经理签署,关联交易按相
关规定执行。
  属生产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支出,如固定资产购置、房屋设备租赁、设备维修、
房屋装修等,单笔 50 万元以下且单月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均含本数)的由总
经理审批。
  公司日常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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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
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
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
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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