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
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
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
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
问、有错必究;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结
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
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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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
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
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形成书
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
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内审部门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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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
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
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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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情形。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报告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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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
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
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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