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亚太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
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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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
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
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
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
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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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
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股东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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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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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
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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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本指引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
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
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
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人民法院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处置其所
持股份相关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不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
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
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并应当持续
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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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规范增持本公司股票行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
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披露股份
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明确下限或者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
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当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
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最低增持价格或者股份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
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三十三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
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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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
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五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以
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责令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书面解释;
(二)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
(三)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股票的,参照
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除应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
证券监管机构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
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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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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