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搭建的互动易平台,规范浙江亚太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建立公司与
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
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
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尊重并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
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
司信息披露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
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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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五条 不得涉及或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
项的,公司可以在已依法披露的信息范围内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
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
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
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七条 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
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
性和风险。
第九条 不得迎合市场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回复投资者提问
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和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时,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
依据,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
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
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
第十条 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
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
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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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和组织互动易平台的问答回复,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拟在
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管
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
起草相关回复内容。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予
以发布。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
书、证券投资部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证券投资
部,由证券投资部整理编制符合披露要求的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
布至互动易平台。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
批。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
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
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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