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1: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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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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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决
定。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召集人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有紧急事项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不受前述
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案时,该关联委员应
回避,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并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
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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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公司董事
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亦同。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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