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控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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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
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
下简称“《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
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
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照
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中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中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财
务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报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
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
司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
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
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
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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