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子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应要求资助对象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等风险防范措
施。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和关
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
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
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
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追加提供财务
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
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
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
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的董事同
意并做出决议。
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 3 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机构和独立财务顾
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
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
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
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
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
风险等所发表的核查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
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是公司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的管理部门,其主要
职责包括: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
内审部门对财务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二)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
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内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
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
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