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控股: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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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在A股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
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2日内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
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2日内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
日内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九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条    募集资金的具体支出必须依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具体使用部门
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根据公司资金审批权限报批后,财务部
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
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及时
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
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
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为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
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
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
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
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
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
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
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
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
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
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十三条
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
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
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
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
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
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
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
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
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
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
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
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
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深交所
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使用情况
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
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
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
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
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其他募集资金管
理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仅适用于A股募集资金,公司发行H股股票及/或在香港联交所发行证
券所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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