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聚 德: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1: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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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第十届五次(临时)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审批权限,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批决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三)单笔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办法第六条及本条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
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
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
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被资助企业的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由法务合规部对财务管理中心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
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中心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
手续;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
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
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
  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
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
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有关
人员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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