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聚 德: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1: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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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第十届五次(临时)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
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
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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