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8日公司董事会第十届五次(临时)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维护信
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
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股东、新闻媒体的接待、咨
询(质询)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并经本公司选定的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送临
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送临
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并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公司控
股及参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原则上为各分公司、
控股、参股子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
发生应上报信息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或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中
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情形时,负有报
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在知悉该等重大信息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
等)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
司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组织所涉及的内幕
信息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与(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其中,涉及并
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内幕信息,还应
在内幕信息首次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交
所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
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
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
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记录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
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本制度第六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
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10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深交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七条 在本制度第六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
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
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
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
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
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的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地点、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深交所可视情况要求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证券事务
部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
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全部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
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全
部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三十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
(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
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并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证券事务部,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或深交
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之前,
公司、公司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
第三十五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
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
公设备。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
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三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
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三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
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
料外借。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
密义务,书面告知其保密责任。
第四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
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
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
可以合并处罚。
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
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
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
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补充。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亲属
证 所 关 亲属 知悉 知悉 知悉 知悉
姓名 与上市 关系 所属
序 证件 件 知情 属 职 系 关系 内幕 内幕 内幕 内幕 登记 登记 股东 联系 通讯
/名 国籍 公司关 人证 单位
号 类型 号 日期 单 务 类 人姓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时间 人 代码 手机 地址
称 系 件号 类别
码 位 型 名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码
公司简称:全聚德 公司代码:002186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
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的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