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聚 德: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1: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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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8日公司董事会第十届五次(临时)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战略
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
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重大投资决策及可持续发展相关事宜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
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
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对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战略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及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工
作程序主要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或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上报发展规划、经营目标、经营战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
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及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初审,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或参股公司进行可行性
报告等准备并上报投资责任部门;
  (四)由投资责任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及相关责任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按有关程序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董事长审批,同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
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投资责任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亦可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
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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