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投
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公司对各级所属公司的投资管
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审议本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拥有实际控制权公司等的对外投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
含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召集人一名,由公司
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指定证券部或其他
相关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拥有
实际控制权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
(二)审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拥有
实际控制权公司对外参股并委派董事的董事会决议,并提出
表决意见。
(三)审议公司经营班子认为必须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议的投资事项。
第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定期
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
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
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决议后,
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在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
存。
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