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集团: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1: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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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制定《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
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所涉及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
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
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
界定的关联人。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
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
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资金占用。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
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范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第一责任人,公
司财务总监是主要责任人。财务总监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
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
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以
及防范机制和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
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
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怠于履行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职
责或者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于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可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对于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审核决策及直接处理与公司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要求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有所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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