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特制定《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
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
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举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
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
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
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人数和构成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
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
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的要求。
第六条 提名人在向股东会提交董事候选人提名前,应当先征得被提名人的
书面同意意见。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并确认是否存在不
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
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
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后被提名人方可成为董事候选人。董
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应选董事人数(即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
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
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享有的总票数;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任何出席股东会股东、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
议时,应立即对投票结果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投票程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表决票上应当注
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股东享有的总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享有的总票数(可以小于或者
不投),超过则该选举投票无效;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
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
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三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构成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
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二)在差额选举时,若获得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
之一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
较多者当选;若两名以上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相同,且同时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
超出应选人数的,则该等候选人同时不当选,缺额由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
(三)若选举后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
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
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
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有所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