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达股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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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2025 年修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 修
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
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未按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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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母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
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
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
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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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母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督促本
部门或分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
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
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
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
性质的词句。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
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
明并公告。
  第十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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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
话的畅通。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
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申请未获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
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
限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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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
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
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
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
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的方式立即披露,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通知、股东会补充通知、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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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上述交易中第 3、4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上述交易中除 3、4 项外达到如下标准应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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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
算。
  (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应当披露的关联交
易。
  (八)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
应当及时披露。
  (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十一)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十三)回购股份。
  (十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五)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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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坏账准备;
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十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九)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二十)监管机构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
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二)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三)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四)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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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
  (二十五)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二十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七)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
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十)日常交易主要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
的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1)涉及本款第 1、2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涉及本款第 3-5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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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已按照本制度上述标准披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的,公司应当关注合同履行
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 3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说明原因。
  (三十一)因公司股本增加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触及或者跨越 5% 及 5% 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 1% 的整数倍的,公司应当自完成股本变更登记之
日起规定时间内,在股本变动相关公告中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司股本增加事项包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
  (三)换股吸收合并及募集配套资金;
  (四)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五)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或者归属;
  (七)股票期权集中行权;
  (八)因权益分派、执行破产重整计划等原因导致的差异化送转股;
  (九)其他导致公司股本增加的事项。
  因可转债转股导致股本增加的,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的股本变动公告中,说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变动的
具体情况。
  因期权自主行权导致股本增加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触及规定
情形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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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二)因公司回购股份并注销、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并注销等情形减
少股本,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 5% 及 5%
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触及 1% 的整数倍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注销实施相关公告时,一并披露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的,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
  (三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
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充分说明并披露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
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公司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公司应当充分说明
并披露最近十二个月的规范运作情况、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
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公司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首期发行时公司应当披露重组报
告书,并在重组报告书中就后期股份不能发行的履约保障措施作出安排。公司
后续各期发行时应当披露发行安排,并对是否存在影响发行的重大变化作出说
明,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核查,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相关人的告知义务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分公司(以下合称“子分公司”)发生应披
露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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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公司,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项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指事实发生
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三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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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
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十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
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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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
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
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渠道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下合并称为“指定披露渠道”)。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或本公司网站,但刊载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披露渠道。
  第三十八条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组织信息披露
文稿的撰写、公告披露。信息披露工作完成后,公司董秘办负责文件和资料的
归档及档案管理,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应少于 10 年。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一)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的总经理或董事;
  (二)董事会秘书。
  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披露渠道发布公告的
时间,信息的内容应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一致。
  第四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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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
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并完成披露工作:
财务总监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有关财务资料;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
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二)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露工作;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部报告责任人,在知悉公司需披
露的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资
料;
  (2)董事会秘书接到资料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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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董事会秘书组织收集临时报告的相关材料,并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
  (4)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解释和补充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组织
安排,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补
充。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下设董秘办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
董秘办负责保存。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
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
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
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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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作为直接责任人,其有关职
责是:
  (一)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
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
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
时,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六)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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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
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当董事会知悉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证券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事项
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
露有新的制度,本制度应做相应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18-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且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后正式施行。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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