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开股份: 首开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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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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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 开 股 份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202512)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
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汇总。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
工作负责人。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负责
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
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负责信息披露的部门,根据董事会秘
书的指令,在证券事务代表组织及协调下,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未经公司董事
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
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统一负责
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
务工作。公司其他部门有配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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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
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
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
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同时,上述主体应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即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
士变动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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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七)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八)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
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即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本办法所指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能够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能够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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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可以通
过签订保密协议、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向有关人员提示上述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登记,如实、完整并及时填写《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以下简称“《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
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要约收购、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
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并填写《知
情人登记表》。
  进行以上事项时,除填写《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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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
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
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进行上述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
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
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筹划高送转方案的,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及时登记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
第一时间。
  第二十三条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知情人登记表》,
并于 5 个交易日内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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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证券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
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
真实性、准确性。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
充其它有关信息;
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二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
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
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
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应于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
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 10 年,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可以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查询或检查。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
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
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
作,应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的
变更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
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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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按照相关法规及制度要求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
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
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公司应与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
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
带、保管;同时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电脑储存的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者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三十五条  可能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利。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及声明书》(见附件 2)上签字,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存档。
  第三十六条  经常处理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
密和便于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的办公设备。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
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
保密的承诺。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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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公司制度进行
处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
其处罚。
  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重大事
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
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
询、制定、论证、评审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
日起施行。
                     — 9 —
附件 1: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 身份证号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    登记时间   登记人(注 5)
         人姓名     码   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注 2) (注 3) 段(注 4)
  公     司   简   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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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
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 11 —
附件 2: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及声明书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
股份)
  《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首开股份拟进行的             属首开股份的内幕信息,鉴于你目前
所任职职务/贵单位所接受首开股份委托/ 您本人    属于首开股份内幕信
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自你本人接触或知悉/能够接触
或能够知悉首开股份上述内幕信息之日起,负有上述内幕信息保密的责任,不得
泄露所知悉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首开股份《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相关规定。
  特此声明。
  本人自愿做出上述声明,且已完全理解上述声明的内容,并愿为上述声明承
担法律责任。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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